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2)
(6)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
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2 )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此后, 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 。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3 )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 ,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 ,发包人应在接到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 ,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 ,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付款时间延误。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 后的第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 ,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 ,并遵照通用条款发包人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 ,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 、时 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工程无法实施 ,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 ,竣工日期顺延。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 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0)竣工结算。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
2 )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
3 )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4 )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5 )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6 )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7 )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
8 ) 竣工结算的争议 。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 、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 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 ,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3 )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竣工款结清后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
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 ,也未予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
②根据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 ,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 ,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 ,承包人可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 , 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 ,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 ,不包括根据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 、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7 )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
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 ,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 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 ,发包人有权根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②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 ,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 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 ,发包人有权根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8)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 ,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审核 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 ,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