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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代为履行
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特殊规则
1、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