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
1、建筑火灾的原因
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
2、建筑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
危害人员生命、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等。
3、总平面布局要求包括
(1)选择合理的建筑位置;
(2)合理划分生产区、存储区(包括露天存储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
(3)合理确定各类建(构)筑物、堆场、储罐、电力设施及电力线路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
(4)设置必须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作业面。
4、建筑结构防火方面
(1)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
(2)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
(3)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
(4)对钢梁、钢屋架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敷设等。
5、建筑材料防火
(1)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数量,对可燃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2)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
(3)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疏散的通道内采用不燃材料。
6、防火分区分隔
(1)水平防火分区利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及防火水幕等分隔物;
(2)竖向防火分区,在建筑物外部采用防火挑檐、设置窗槛(间)墙等;
(3)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中庭以及管道井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安全疏散
(1)防火分区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
(2)疏散路线必须满足室内最远点到房门,房门到最近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行走限值;
(3)疏散方向采用双向疏散,疏散出口分散布置,减少袋形走道设置;
(4)合适的疏散楼梯形式,楼梯间应为安全的区域,入口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门;
(5)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得与地上楼梯相连,如必须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通过防火门出入;
(6)疏散宽度保证不拥堵,为疏散人员提供引导。
8、防排烟
合理划分防烟分区和选择合理的防烟、排烟方式。
9、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对建筑用电负荷、供配电源、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其安装敷设等,采取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防火技术措施。
10、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是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11、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是闪点(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但由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险性)。
12、评定固体火灾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是熔点和燃点。
13、丙、丁、戊类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丙类。包括闪点在60°C或60°C以上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物质。特性: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火灾危险性比甲乙类液体要小一些。
丁类。指难燃烧物品。特性: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燃或微燃,将火源移走,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指不燃品,特性: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14、建筑物可按其使用性质分为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等。
15、建筑构件主要包括
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建筑物的耐火性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构件的燃烧性能,二构件的耐火极限。
16、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件的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的实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17、建筑选址
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
18、建筑总平面布局
合理布置建筑、合理划分功能功能区域。
19、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以及防火间距的计算。
20、建筑平面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和外部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便于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微信的建筑,其设备设置部位应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5)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21、锅炉房、变压器室的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ロ的距离不小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
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钢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22、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ー、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宣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24、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能。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核层。
2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现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
(3)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时,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26、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27、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体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用乙级防火门。
(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